医院见死不救就该罚款吗?
//m.bahamastreasure.com2009-06-24 09:22:44来源:全民健康网
为迎接亚运盛事,广州紧急修改已显落伍的1996版《广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修订《条例》的征求意见稿近日在广州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其中规定,承担院前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急、危、重伤病员,否则可最高罚款2万元。(见6月23日《广州日报》)
医院作为救死扶伤的医疗机构,必须履行人道主义义务,这是特定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谁也不能擅自更改。然而,就有相当多的医院,面对上门的患者,尤其是危重病人,不但不积极施救,反而将其拒之门外,究其原因,无非是来者身无分文,为人民服务宗旨立马演变为“为服务”,且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严格说来,医院的做法没有过错,交钱看病,天经地义,没有钱,对自收自支的医院来说就开不出工资,买不起药品。某些“心慈”的医院,由于先行垫付了医药费,而某些患者或刻意逃费,或根本无力支付医疗费用,致使医院垫付的费用有去无回,为了生存,往往见死不救,医患矛盾加剧。为求社会和谐稳定,国家主管部门多次要求,医疗机构必须自觉肩负起救死扶伤崇高使命,不得见死不救,但在相关费用处理问题上,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又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许多医院只当耳边风,不予理睬。
现在广州率先修订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欲规定对见死不救的医院,发现一次将课以2万元罚款,这一招到底灵不灵,在下不敢断言,但有一点是肯定的,如果不从根本上补助医院在救助过程中发生的“亏损”,恐怕也难以奏效,毕竟某些危重病人一旦先行抢救,2万元怕是远远不够的,为了自我“保护”,医院很可能宁愿受罚,这绝非笔者主观臆想。而最终受害的只能是患者本人及其亲属。可见,罚款并不能一劳永逸,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弄不好还给有关部门增加了“创收”渠道。
对于医院见死不救,必须对症下药,惟有加大政府对院前急救医院的补助,医院无后顾之忧了,才能对患者善始善终。果真需要罚款,也应明确规定,所罚款额一律转给被拒治的患者,这样才能体现有关部门的良苦用心,但愿如此。
作者:李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