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九天患者死亡 医院抢救时检测仪器竟没电
//m.bahamastreasure.com2009-08-11 09:37:45来源:全民健康网
因协商未果,患者亲属将院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住院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7万余元。
定州市法院受理后,院方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提出鉴定申请,法院遂委托保定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书分析意见认为,因缺少尸解后资料,依据现有材料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不能做出决定。
对此鉴定结论,死者家属持有异议,便向法院申请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质询。不过,法院告知鉴定单位后,鉴定人员并未出庭接受质询。
■结果
医院存在医疗过失
定州市法院审理认为,患者住院期间几次发现心慌等临床症状,被告单位未予详细诊查。值班医生在病历中曾记明,患者心慌发作两次,必要时做24小时动态心电图,但到患者死亡一直未做。患者入院后未做心电图检测,致使诊断不明确。患者被抢救时,在血糖值不明确的情况下,血糖检测仪没有电,也未有备用电池,不能测明患者的血糖值,便判断患者系低血糖而注射葡萄糖,系违背医疗常规,存在医疗过失。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但被告在原告未在场的情况下,擅自将共同封存的病历予以启封,其行为违背法律规定,是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使病历的真实性受到破坏,使作为证据的病历失去了真实性,依其病历所做的鉴定结论不能做为证据使用,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据此,定州市法院一审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7.7万余元。
一审宣判之后,被告不服提出了上诉。在日前的二审期间,经保定市中级法院调解,院方和死者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院方自愿向死者家属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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