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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新发职业病27240例 维权困难凸显职业病防治困局

//m.bahamastreasure.com2011-07-18 14:00:27来源:全民健康网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法定条件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据介绍,职业病诊断难,主要就难在劳动者无法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这些资料有争议时诊断机构无法作出判断。为此,有必要对现行职业病防治法特别是职业病诊断制度作出修改,增加关于资料获取、争取解决途径等规定。

  草案规定,在职业病诊断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全国人大代表陈则建议,要结合劳动法树立劳动者的权利主体地位,督促企业建立合法劳务关系及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档案。明确用人单位的义务、行政单位责任并加大行政执法的力度,借鉴劳动法对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预防义务引入双倍的赔偿机制。

  靠劳动者自己收集证据,困难重重

  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简化了劳动仲裁程序。

  草案规定,在仲裁过程中,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结果。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拟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这样的规定,让张海超这个中国职业病诊断史上标志性的人物感到兴奋。他的“开胸验肺”曾让国人再次正视职业病防治的困境。事件结束后,张海超做起了帮助职业病患者的工作。用他的话说,“我的事能顺利解决,依靠了大家的支持。我没有什么工作能力,希望能做一点力所能及的事情回报社会。”

  张海超说,由于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而务工者又具有很大的流动性,在职业病认定证据收集方面,往往有很大的困难。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等资料掌握在用人单位的手中,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不愿意提供出来,而靠劳动者自己来收集,困难重重。

  即使相关资料收集完毕,并进行了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患者的处境依然不容乐观。张海超说,现在很多企业都存在恶意复议的现象。在职业病诊断作出以后,企业会进行逐级的复议,然后再起诉、上诉……先拖后解决。

  为什么先拖后解决?对此,张海超解释说,职业病患者的家境一般并不宽裕,再背负沉重的治疗费用,常常会有力不从心的感觉。在他们没有钱治疗,又看不到解决前景的情况下,往往企业给点钱就打发了,与他们应得的赔偿相差悬殊。甚至有些时候,病重的职业病患者等不到赔偿即已离世。

  “现在,草案规定,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会让问题好办很多。”张海超说,举证责任倒置弥补了法律的漏洞,降低了职业病患者就诊的门槛。

  惩治用工单位,需要执法必严

  广东省第十一届人大代表、2007年人民文学奖“新浪潮”散文奖获得者、曾与韩寒、邢荣勤、春树等一同入选“中国80后作家实力榜”……很难想象,如此多的光环会落在来自四川的农民工郑小琼身上。

  “我在工厂生活了接近十年,在鞋厂、家具厂、烤漆厂、塑料厂等工厂都做过。”郑小琼坦言。

  作为农民工出身的人大代表,郑小琼十分关注农民工的职业病问题。“职业病防治法从制定到现在已有十年了,但执行情况还是令人不满意,究其原因是,这个法律的执行效果不好,基本处于违法无人究的状态。”郑小琼说,一个法律不是在于修改了什么条款,或者增加了什么条款,更重要的是,已有条款我们是不是认真地执行了。如果没有执行是何种原因?应当如何追究失职者?否则,增加再多的条款都是没用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任茂东也认为,现在所发生的职业病问题主要是执法工作不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造成的,也是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法知之甚少,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企业对该法置若罔闻的态度造成的。

  任茂东建议,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应明确劳动者向相关部门报告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的权利、确立劳动关系仲裁一裁终局制、明确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等;在强化用人单位及其负责人责任方面,针对用人单位常用的几种逃避责任方式,明确用人单位及其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使其无所遁形;在强化政府部门监管职责方面,明确监管部门的监管义务,以及监管部门与其责任人监管不力的法律后果。

  郑小琼坦言,无论用工单位、劳动者,还是卫生监督部门,在执行方面都相当薄弱,法律意识相当淡漠。我们需要的是一个执法必严的法治环境。

  修正案草案,还有多少问题未关注

  易业挺认为,这次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草案)只是一次局部性的修改,且偏重于诊断方面。职业病防治是一项整体性的工作,除诊断外,还有赔偿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次修改中都没有涉及到。现在法律在赔偿层面还缺乏可操作性,有些案件往往一拖就长达数年,影响到了职业病患者的治疗。另外,还有一个康复的问题,例如现在比较突出的尘肺病问题,需要长期的治疗,后期康复的费用怎么解决?

  “职业病患者一病就穷,一穷能力就更弱。法律应该关注一下如何为职业病患者提供保障。”张网成建议,法律应明确规定职业病诊断所需费用的免除标准;建立针对职业病患者的援助机构,为他们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同时,还应该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险,以便问题出现后当事人能及时得到救助。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汪纪戎认为,这次修改比较多的是规范、诊断和仲裁的部分,明显偏重于末端治理。职业病更多的是应该以预防为主,关口必须前移,如果不能从预防为主进行规范和完善,这样的修改显然是不够的。

  任茂东也认为应该强化以预防为主的职业病防治理念。他说,大多数职业病在发病后具有不可逆转性,无法根治,并会造成部分劳动者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的严重后果。以发病比例最高的尘肺病和职业中毒为例,如果肺部已经纤维化,则无法再康复,只能接受治疗以延缓病情。只有坚持以预防为主的立法理念,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才能有效应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所面临的严峻挑战,切实改善职业场所健康与安全状况,维护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及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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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全民健康网 编辑:wuy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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