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患者的家属为何无权告医院
//m.bahamastreasure.com2009-09-15 10:15:49来源:全民健康网
童云洪
■基本案情
同一事实多次起诉被驳回
2006年5月,华某因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车祸被送进北京某医院救治。一月余后,华某经救治无效在医院死亡。当地交通部门认定华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华某家人在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审理结束后,又以医院在华某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医疗侵权赔偿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医院辩称,医院的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华某的死亡与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而且对华某死亡的损害结果法院已在另案中作出判决并生效,原告对本案的起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法律原则,请求法庭驳回原告的起诉。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再次以相同事实及理由提出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作出驳回原告起诉的判决。
之后,患方不服判决,先后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被以“当事人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赔偿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依法驳回。被告医院很好地运用法律原则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举案说法
何谓“一事不再理原则”
本案之所以几次被法院驳回,主要是患方对医院的起诉违反了法律“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正在诉讼的案件和已经作出了生效裁决的案件不得再次提起诉讼。其目的是保证法院裁决的权威性和司法效率,避免诉讼永无休止。《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但这一法律原则在特殊案件中仍不适用。如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等,原告在六个月后仍可再次起诉。
如何理解“同一事件”概念。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为规避“一事不再理”原则,往往采取改变诉讼请求具体数额、案由或被告等办法再行诉讼。笔者认为,民事审判是对权利人的某项民事法律权利遭到侵害时的司法救济,权利人的司法救济请求无论是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即为该项权利司法救济完毕,之后同一权利人不能以任何事由对同一权利损害结果事实主张再次救济。
“同一事件”应当指同一权利人、同一结果事实、同一权利损害。“同一权利人”并不限于原告,可能是以起诉形式主张司法救济的原告,也可能是以抗辩形式主张司法救济的被告,当然也包括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一权利损害结果事实”是指“结果事实”,而不是原因事实或其他事实。“同一权利”指的是权利来源同一,无论当事人如何选择仍视为同一权利来源。
本案例在审理过程中,对同一权利人和同一结果事实是没有争议的,但本案存在权利竞合问题,即原告可以医疗侵权为由起诉,也可以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要求医院赔偿。如果原告以违约为由起诉,其主张的权利来源为基于合同关系的债权,这是否与交通事故纠纷中人身权的来源不同呢?
按照传统的民法理论,权利竞合是指权利人对于义务人就一个给付却有数个权利并存,尽管竞合的权利来源不同,只要其中一个权利被满足,其他权利便视为已被救济。本案原告后来几次起诉均被法院驳回的理由,是因为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
在本案中,被告医院之所以没有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医疗行为不存在过错。这也就是说,如果医院实体上有侵权行为存在,经鉴定证实医院确实有责任,即使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判决已经生效,上级法院也会撤销原判决,让受害人的生命权和死亡损害结果回复到尚未接受司法救济的原始状态,法院再根据各方的责任进行判决,医院将赔偿相应的损失。
本案给医疗机构的启示,首先是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必须坚持依法行医,尽量减少医疗过错行为。其次是遇到类似诉讼案例,医院应审查原告的权利是否已经被司法救济、是否还存在其他侵权人,然后可以 “一事不再理”原则进行抗辩,或者申请法院追加共同被告,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华卫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