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4次B超未检出胎儿缺左脚 医院被判担责2成
邓新建 范贞黄志庆
//m.bahamastreasure.com2011-10-25 11:31:25来源:全民健康网
该案审判长焦艳表示,现行的《广东省卫生厅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相关配套文件附件2《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是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应遵循的技术指南和专科性标准,是确定本案所涉的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学诊疗要求的直接依据。指南列明了超声应当检查出胎儿畸形的多种情形,而本案中的足部缺如不属于应当检查出的畸形范围。
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1月11日对曾某的三维超声检查中,检查到胎儿四肢的肱骨、尺桡骨、股骨、胫腓骨,并注意到“四肢远端显示欠理想”,在超声报告中注意并提示“建议复查”,符合指南的要求。而南海妇幼保健院在2010年2月26日对曾某的常规产科中晚孕黑白超声检查中,检查四肢认为“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与指南中“有时因为胎位、羊水少、母体因素的影响,超声检查并不能很好地显示这些结构”说明相符。
焦艳同时表示,南海妇幼保健院作为从事母婴保健服务的专业医疗机构,除应当查出法律法规所列举的胎儿畸形外,对存在胎儿发育异常怀疑的情形,仍应谨慎注意。本案中,南海妇幼保健院在上述两次检查中,分别检查提示“双侧上臂、前臂及双侧大腿、小腿长骨可显示,远端显示欠理想”和“胎儿一侧肢体因胎位因素显示不清”。
在此种情况下,南海妇幼保健院未对胎儿可能存在肢体远端缺如的风险引起足够的关注,未将胎儿可能存在的医学风险及时告知患者,致使患者错过了及时“复查”胎儿生长发育情况的时机,存在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过错。
焦点之二
医院应承担多少责任
那么,医院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呢?
“在未切实履行注意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焦艳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佛山市中院认为,医院诊查义务的标准应与当时的医疗技术水平相适应。超声检查是产前胎儿状况的一种重要检查手段,但它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现有的医疗技术水平下,不能检查出所有的胎儿畸形。南海妇幼保健院实施的医疗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能在其未切实履行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的范围内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因此,原审法院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参照南方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医疗过错鉴定意见书认定“容某左足缺如是患儿自身发育异常所致,足缺如患儿的出生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鉴于医方上述的医疗过错行为,建议责任参与度为10%至20%”的意见,酌定南海妇幼保健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继对该案二审开庭进行庭审直播后,佛山市中院在今天宣判后当即通过官方微博公布了二审判决书。佛山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像南海“产检门”这种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利用微博这一新兴传媒方式,及时公开相关审判信息是司法公开的有效途径。
时间:10月24日 星期一
地点: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庭审焦点:医院是否存在过错、应承担多大责任